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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炳钦与刘广富,杨炳恩,庞来福,庞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钦,刘广富,杨炳恩,庞来福,庞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733号原告杨炳钦,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075。被告刘广富,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815。被告杨炳恩,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038。被告庞来福,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036。被告庞伸,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015。原告杨炳钦诉被告刘广富、被告杨炳恩、被告庞来福、被告庞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如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妍娃、代理审判员连春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丽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炳钦及被告杨炳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广富、庞来福、庞伸经本院送达传票合法传唤,逾期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杨炳恩与我两兄弟于1995年10月6日正式分家,在场人员有:父杨圣、母黎月英,三叔杨连,六叔杨郁,兄杨炳恩、嫂李素明,我杨炳钦及妻陈美翘,分家时财产分割如下:1、老祖屋兄弟各1座(均已崩塌),2、原住房对半分,3、公路旁边西一套一层面积大约130平房归杨炳恩所有,公路旁边东一套一层面积大约120平房归杨炳钦(与父母一起住)所有。对以上财产分割兄弟并无异议。我所分得公路旁房屋本人及父母一直在居住,到2009年,本人在居所后面盖了一幢三层楼房,将我居住房出租给湛XX成煤气有限公司经营瓶装石油气,租金一直以来均由本人所收,有我所写收据为证,因为是兄弟分家,并有两叔在场见证且财产分割并无异议,所以对房产证并不在意,导致今日后果,本人对法院要提取我出租房屋租金产生异议,本人认为,兄杨炳恩的借贷纠纷不应涉及案外人我的财产,兄债不能够弟还,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2015)湛廉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2014)湛廉法执字第952-4号执行裁定书;3、每月房租2300元,从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合28个月,共款64400元归杨炳钦收取。被告刘广富不作答辩。被告杨炳恩答辩称:两兄弟分家的房屋,涉案的房屋就分给原告。我认可原告在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庞来福不作答辩。被告庞伸不作答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证明华成煤气公司就租房的实际情况做相关说明;2、房屋租赁协议,证明该房屋租赁期为2018年3月31日止;3、房租租赁授权委托书,证明地契持有人同意全部收益归杨炳钦所有;4、收款证明,证明廉江市门店租金一直交杨炳钦持有;5、村委会证明,证明村委会房屋产权属于其村民杨炳钦所有。6、(2014)湛廉法执异字第952-4号《执行裁定书》、(2015)湛廉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法院执行了原告的房屋租金,原告曾经提出执行异议。被告刘广富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杨炳恩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庞来福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庞伸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向廉江市房产管理局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房产资料档案证明》各一份。经开庭质证,被告刘广富、庞来福、庞伸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被告杨炳恩对原告提交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杨炳钦及被告杨炳恩均认为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由本院审核,不需要质证。经审核,原告的证据均无原件核对,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告杨炳恩、庞来福、庞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杨炳恩、庞来福、庞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杨炳恩、庞来福、庞伸均未履行。位于廉江市城北街道角湖垌村委会岭脚村的一层房屋(粤房证字第××号)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杨炳恩。被告杨炳恩与原告杨炳钦是兄弟关系。2009年3月16日,被告杨炳恩出具《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杨炳钦对涉案房屋进行出租及管理。2009年4月开始,湛XX成煤气有限公司一直租用涉案房屋经营瓶装石油气。2015年2月27日,湛XX成煤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炳恩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湛XX成煤气有限公司继续租用涉案房屋,月租金2300元,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本院查明被告杨炳恩在湛XX成煤气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每月2300元后,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湛廉法执字第952-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告杨炳恩在湛XX成煤气有限公司的每月人民币2300元(期限自2015年9月起)收入。2015年7月30日,原告杨炳钦对上述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5)湛廉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2015年9月8日,原告以其与被告杨炳恩是兄弟,2009年其将分家析产分得的房屋出租给湛XX成煤气有限公司经营瓶装石油气,房屋租金应由其取得为由,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处理。另查明,被告杨炳恩于2013年1月17日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山信用社借款。本院认为,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院以(2014)湛廉法执字第952-4号执行裁定,提取湛XX成煤气有限公司的每月租金人民币2300元是属于原告杨炳钦所有或属于被告杨炳恩所有。根据本院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该房屋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杨炳恩,原告杨炳钦及被告杨炳恩对此事实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杨炳恩的名下,应由被告杨炳恩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杨炳恩委托原告杨炳钦对涉案房屋进行出租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杨炳钦出租涉案房屋的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即被告杨炳恩承担。另外,原告主张位于廉江市城北街道角湖垌村委会岭脚村公路边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是1995年分家析产后其所分得的房屋,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兄弟两人于1995年分家析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原告杨炳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执字第952-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涉案房屋租金予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杨炳恩的义务并无不当。(2015)湛廉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认为杨炳钦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从而驳回杨炳钦的执行异议,并无错误,原告请求撤销前述两份裁定及确定租金2300元/月由其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刘广富、庞来福、庞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对被告刘广富、庞来福、庞伸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炳钦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杨炳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如辉审 判 员  黄妍娃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丽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