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涪陵区佳奇木制品厂与张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涪陵区佳奇木制品厂,张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928号原告涪陵区佳奇木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协合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L2893319-8。经营者杨霞,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宗平,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涪陵区佳奇木制品厂与张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佳奇木制品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涪陵区佳奇木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涪陵区佳奇木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官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