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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实验中学与毕若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实验中学,毕若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70号原告佛山市实验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安。诉讼代理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若凤,女,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朝阳。公民身份号码:×××2467。原告佛山市实验中学诉被告毕若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汤奇斌,被告毕若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居住在佛山市实验中学6幢802号房屋,面积为70平方米,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拒不签订。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租金,被告已交付。但从2014年1月1日起的租金,被告未交付。参照佛山市公租房每月每平方8.72元的租金标准计算,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租金为610.40元。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故为不定期租赁,原告可随时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在解除租赁关系之前,被告应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在被告欠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拒不签订书面合同及拒不交付租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之间就佛山市实验中学6幢802号房屋的租赁关系。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为10987.2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没有取得规划不准出租,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租赁关系属于无效。2、原告认为该房屋是学校要求被告住校提供住校服务,不同意返还房屋。3、不同意按调整后8.72元每平方交租,但是同意按照禅城区保障性住房的标准4.98元每平方交租。承认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今未交租。2014年1月1日之前被告按照1.8元每平米交租。我方从2015年1月1日起搬离涉案房屋,现在该房屋有其他人居住,被告仅欠该房屋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且被告只是居住涉案房屋其中的一个房间,另外一个房间有其他人居住,被告不应承担全部租金。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实验中学原名为南庄高级中学,其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管理区所拥有使用权的地块【证号:南府国用字(98)第110017号】建设房屋用作教职工宿舍,出租给本校教职工使用。被告系佛山市实验中学教师,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租住在上述教职工宿舍即佛山市实验中学位于罗南西路71号6幢802房的教职工宿舍,该房屋总面积为70平方米,被告住其中一间约35平方米。2014年1月1日前租金已全部缴纳。2014年1月1日起,原告将租金调整至8.72元/平方米,被告不同意,从此不交租金,遂起纠纷。另查明,2015年3月,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联合发文即禅建发【2015】160号文件公布的佛山市禅城区零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带家电家私楼梯楼每月每平方米15.70元,不带家电家私楼梯楼每月每平方米13.20元。本院认为:讼争房屋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尚无证据证明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无效。被告虽于2014年12月搬离并返还讼争房屋,但其应按照等价有偿原则,支付使用讼争房屋期间的合理对价即使用费。关于使用费标准,原告主张每月每平方米8.72元,明显低于佛山市禅城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相对合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若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实验中学支付从2014年1月至12月的房屋使用费3662.4元(8.72元×35平方米×12个月)。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实验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浩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