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邱旭东与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56号原告:邱旭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书松被告: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胜被告:刘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邱旭东与被告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刘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