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茂宏建材经销处与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茂宏建材经销处,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德州市德城区茂宏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德城区铁路东货场L。负责人:赵国明。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徐韶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并提供了房产和车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存款180万元,或查封被告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查封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B号楼B17号门市(房产证号11××75);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E号楼E4号门市(房产证号11××76);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C号楼C2号门市(房产证号11××77);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E号楼E7号门市(房产证号11××78);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A号楼A15(房产证号11××79);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A号楼A14号门市(房产证号11××80);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A号楼A16号门市(房产证号11××81);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E号楼E3-1号门市(房产证号11××82);位于天衢西路大市场B号楼B-18号门市(房产证号11××83)的房产9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美蓉审 判 员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