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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建滑与马福明、衡建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滑,马福明,衡建伟,罗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82号原告朱建滑。被告马福明。被告衡建伟。被告罗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滑与被告马福明、衡建伟、罗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