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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天华与王铁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李天华被告王铁男原告李天华与被告王铁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华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