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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忠红诉余作鹏余作贺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忠红,余作鹏,余作贺,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455-1号申请执行人申忠红,男。被执行人余作鹏,男。被执行人余作贺,男。被执行人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申忠红与被执行人余作鹏、余作贺、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0元,利息319000元,期后利息29373元(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5000元,以上共计33687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作鹏、余作贺、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87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