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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涛与李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梁涛,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欧,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梁涛与被告李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5日被告李欧向原告梁涛借2万元,定于1个月后一次还清,但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1000元(包括利息及往返车费)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条。证明: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2013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还清。综合分析原告诉称及出示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归纳分析原告诉讼主张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13年8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时至今日,被告未还款。综合以上事实与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以上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该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故被告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次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往返车费,因其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涛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6日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梁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邮寄费4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