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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窦小建与窦来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窦小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窦来勤,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窦小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窦来勤向申请执行人窦小建支付案件款6523.75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588元,共计9111.7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从被执行人窦来勤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及执行费共计9161.75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窦小建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