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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米兰诺陶瓷店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米兰诺陶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红军,局长。被执行人米兰诺陶瓷店。代表人封建强,该店业主。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本院(2015)洋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兰诺陶瓷店行政处罚一案,案件标的216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天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