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民初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俊有、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与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方成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有,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方成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063-1号原告周俊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虹,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楼志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林、吴寅,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成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昌、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俊有与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装潢公司、方成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元,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俊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人民币3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元,由原告周俊有负担。审 判 长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方国红人民陪审员 金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