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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家勇与骆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949号原告吴家勇,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骆臣波,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吴家勇与被告骆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家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臣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家勇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青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