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诉被告赵兴涛、丁江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赵兴涛,丁江双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李丹,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兴涛,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丁江双,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诉被告赵兴涛、丁江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撤回对被告赵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另5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另50元退回原告李丹。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