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宽亮与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宽亮,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孔宽亮,男。被执行人李辉,男。申请执行人孔宽亮与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孔宽亮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付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执行人孔宽亮谈话,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辉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孔宽亮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001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