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春、李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春,李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1号百通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东。被执行人杨春,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润,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杨春、李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31044元及利息,执行费186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高新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