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双桥区金馨宾馆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静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桥区金馨宾馆经营者崔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双桥区金馨宾馆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