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丹与陈雄、李其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张丹。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雄。被告:李其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与被告陈雄、李其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丹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子龙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