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于金飞、于海洋、王付春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425-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联创润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63号。被执行人于金飞被执行人于海洋被执行人王付春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金飞、于海洋、王付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付春之妻乔占秀有金城小区C6号楼3单元352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付春之妻乔占秀所有的位于金城小区C6号楼3单元352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法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