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浩磊与李隽其他所有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磊,李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35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352号申请执行人杨浩磊,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隽,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杨浩磊与被告李隽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4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归还原告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26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与其父母共有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