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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利荣与李平平、李泽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王利荣。被执行人李平平。被执行人李泽婷。王利荣申请执行李平平、李泽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平平、李泽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利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21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李平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大巷分理处62×××12账户的存款9647.71元(其中执行费1808元)至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平平、李泽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