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吴剑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吴剑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登峰。委托代理人陈国栋。被告吴剑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剑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剑遥的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对吴剑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精创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接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阅懿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