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4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华容县新河乡新合村4组005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华容县城关镇东街六组。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楼民三初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执行人肖某某所有的牌照为湘XX**的小轿车,现因被执行人肖某某已履行部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某某所有的牌照为湘FXX**的小轿车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付 锋执行员 钟新秋执行员 文 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