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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池飞龙、程映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池飞龙,程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749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星兰。被执行人:池飞龙。被执行人:程映霞。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飞龙、程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7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