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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玉珍与田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珍,田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98号原告:叶玉珍,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玉臣,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叶玉珍诉被告田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占领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玉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玉珍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6日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0月份被告还款30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尚欠款55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玉臣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叶玉珍与被告田玉臣系朋友关系,被告田玉臣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4年6月26日向原告叶玉珍借款8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在场人为梁传军。借条所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叶玉珍现金捌万伍仟元(85000元)借款人:田玉臣2014年6月26号证明人梁传军”。2014年10月份被告还款30000元,现尚欠55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原告的身份证;2、借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田玉臣向原告叶玉珍借款现金8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认可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玉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叶玉珍借款人民币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田玉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端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