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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兴来与郑礼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来,郑礼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杨兴来。被执行人郑礼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来与被执行人郑礼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7008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7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