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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艺珈与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医学门诊部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艺珈,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医学门诊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袁艺珈,女,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医学门诊部,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宁,系门诊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艺珈与被告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医学门诊部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艺珈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艺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