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娇与刘昌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娇,刘昌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64号原告:陈娇,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身份证号码:×××5621。委托代理人:杨昳,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銮,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身份证号:×××371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娇与被告刘昌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娇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娇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