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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娇与刘昌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娇,刘昌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64号原告:陈娇,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身份证号码:×××5621。委托代理人:杨昳,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銮,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身份证号:×××371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娇与被告刘昌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娇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娇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