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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钟菊荣,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福寿,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东才、钟菊荣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广东省蕉岭县的丘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非法网站、代理账号,开设47个下线会员账号,并将投注网站及账号分别提供给练某某等28人在互联网上进行“六合彩”外围猜码赌博投注,接受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1347451元,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吸收会员投注,收注数额计人民币13474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家属代被告人钟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钟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及劣迹证明、情况说明、银行查询情况、代理商报表、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丘某某等人的证言;3、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资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会员投注,收注数额计人民币13474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该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接受罚金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林占文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海燕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