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广勇诉胡云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勇,胡云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70号原告高广勇,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胡云智,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高广勇与被告胡云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