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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广勇诉胡云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勇,胡云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70号原告高广勇,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胡云智,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高广勇与被告胡云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