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念平、蔡凤玲物业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29号原告: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龙秀,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念平,男,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蔡凤玲,女,197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念平、蔡凤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