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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海口坚辉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坚辉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坚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少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口坚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龙泉法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对本院(2014)龙泉法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