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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组织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东坑村工业区东宝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23465X法定代表人韩伟欣。委托代理人韩宁许,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同富裕A—2工业区A区第一、三栋,组织机构代码785268452.法定代表人XX杰。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玉香在开庭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市精卓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辉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书记员 卢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