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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桂琴与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琴,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313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刘恒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德支行的存款22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