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98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久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89年夏原被告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建明(现已成家另过)。由于被���与原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考虑孩子未成年,总是对被告忍让。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原告与被告吵架越来越频繁,矛盾不断激化。2013年6月原、被告分居至今。故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双方198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夏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建明,现已成家另过独立生活。这些情况属实。被告与原告生活多年,偶尔因小事生气、吵架,两口子哪有不生气的,属于正常现象,就是因为原告爱玩牌,但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状中称2013年6月分居至今的情况不属实,原告经常回家。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年××月,遵化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查档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孙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89年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夏双方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遵化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建明,现已成家另过。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而不能动辄以离婚来逃避。原被告双方婚龄较长,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固婚姻家庭关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