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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湘法执字第4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国平与被执行人彭彬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确认:婚生小孩刘鹏程由申请执行人刘国平负责抚养,由被执行人彭彬彬按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国平小孩抚养费,按照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半计算,目前为每月608元(本次执行标的为8512元,从2014年9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计14个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彬彬主动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国平,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