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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兴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上海金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兴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910号原告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诚伟,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伟君。被告上海兴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谢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兴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兴成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