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瑶与辽宁名迦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瑶,辽宁名迦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153号原告:陈瑶,女,汉族。被告:辽宁名迦装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瑶与被告辽宁名迦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瑶撤回起诉。诉讼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0元,由原告陈瑶负担。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商雨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