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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某,女,约25岁,汉族,农民,某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炯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