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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周雷与集贤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雷,集贤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雷。委托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志娟,女,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白晓秋,女,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有军,男,该院骨科医生。上诉人周雷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曹红霞审判员  陈迎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