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松潭与王方春、陈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潭,王方春,陈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823号原告赵松潭。被告王方春。被告陈筱敏。原告赵松潭诉被告王方春、陈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松潭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