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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琳与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刘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31号原告:张琳,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金峰,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诉被告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由20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