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路某甲与郭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路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郭某甲,女,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