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英山法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汪盛明、黄爱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汪盛明,黄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法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被执行人汪盛明,农民。被执行人黄爱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汪盛明、黄爱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汪盛明、黄爱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宏审判员 王振华审判员 马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浩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