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斌与夏远平、周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夏远平,周士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47号原告李斌。被告夏远平。被告周士敏。原告李斌诉被告夏远平、周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夏远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的利息14000元和至还款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周士敏承担借款本息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申请费6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远平、周士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2日,被告夏远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按2%计算,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由被告周士敏提供担保。后被告夏远平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周士敏未履行其担保义务,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的标准,从2014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士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夏远平、周士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茜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