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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东伟与被告高锦亮、延永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伟,延永安,高锦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187号原告高东伟(又名高东卫),男。被告延永安,男。被告高锦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伟与被告高锦亮、延永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东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东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额退还原告高东伟。(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