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东伟与被告高锦亮、延永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伟,延永安,高锦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187号原告高东伟(又名高东卫),男。被告延永安,男。被告高锦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伟与被告高锦亮、延永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东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东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额退还原告高东伟。(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