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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士莉与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莉,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莉,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士玲,女,住吉林省吉林省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强,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重庆小区8号楼D16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莉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展经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吉市劳人仲字(2015)第32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徐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