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豆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豆某某赔偿张某某52007.75元,承担诉讼费180元。判决书生效后豆某某未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执行受理费680元由豆某某承担。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