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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邹时朗、曾令春与曾令春、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时朗,曾令春,高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01412号原告邹时朗,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佘煕良、王?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令春,会计。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强,企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邹时朗诉被告曾令春、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军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时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时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时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1元,由原告邹时朗负担。审判员  郑军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启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