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季某,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季某(甲)现已13岁,儿子季某(乙)现已6岁。被告婚后好逸恶劳、嗜赌成生、迷恋网恋,导致家庭破败,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两个孩子全部由原告照顾。无论发生任何事,原告都被当作出气筒,被被告及其家人一直排斥在外。被告没有家庭意识观念,长期无视家庭的存在,这样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季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月13日生女孩季某(甲),2010年1月1日生男孩季某(乙)。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临沭县民政府局婚姻记录档案表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为维护家庭团结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长峰 百度搜索“”